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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优待、抚恤内容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一级因战每年18900元,因公18300元,因病17700元。二级因战每年17100元,因公16200元,因病15600元。三级因战每年15000元,因公14100元,因病13200元。四级因战每年12300元,因公11100元,因病10200元。五级因战每年9600元,因公8400元,因病7800元。六级因战每年7500元,因公7080元,因病6000元。七级因战每年5700元,因公5100元。八级因战每年3600元,因公3300元。九级因战每年3000元,因公2400元。十级因战每年2100元,因公1800元。
2、烈属是城镇的每年6000元,农村的每年360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城镇的每年5400元,农村的每年3420元。病故军人遗属是城镇的每年5100元,农村的每年3300元。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年1368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年1224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年4080元。
4、根据民政部1997年4月1日发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2号令)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申报办理评残审批程序应当是;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4、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5、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残疾等级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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