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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人口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二、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三、流动人口应当自觉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报告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依法应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四、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五、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六、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简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对已离开户籍所在地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婚育情况后,可由其家庭成员代办。

七、流出地的管理规定

1、对流出的18-49周岁外出人口外出前开展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培训、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换发工作。

2、对流入地发送的信息通报单和查询信息及时进行核查并发送信息通报回复,向流入地提供流动人员的详细婚育信息。

3、流出人口在流入地发生违反政策现象时,流出地应在流入地的通报配合下积极做好政策外怀孕的补救和违法剩余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八、流入地管理规定

1、流入地把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流入地负责查验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登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或信函发送流入育龄妇女信息通报。

3、及时掌握流入人口信息,对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入人员,立即通知流出地,并督促该对象限期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将流入人口纳入常住人口范围实现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5、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定期进行孕环情和生殖健康检查登记,及时为他们提供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据实出具规范证明,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过信息平台或信函方式通报户籍地计生管理部门。

6、对流入育龄妇女的婚、孕、育变化情况和离开现居住地再次流动的,及时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或信函通报户籍地的计生管理部门。

7、发现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政策外怀孕或违法生育现象,要及时通报户籍所在地的计生管理部门。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