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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文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赵文昌在民权县北关镇王公庄村承包王公庄文化艺术社区的建筑工程期间,拒不支付何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10名工人的工资269890元,经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支付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文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文昌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