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实行新的限制使用氟氯烃类制冷剂的政策

2001年08月30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为了加快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保护臭氧层,欧盟国家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新的、更加严格的限制使用氟氢烃类制冷剂(所括CFCs和HCFCs制冷剂)和政策。现介绍如下: 1. 对CFCs供应和CFCs制冷设备的限制 欧盟国家从2000年10月1日开始严禁供应CFCs(包括用作制冷剂的哈龙(1301)),从2000年1月1日开始严禁在现有制冷设备的维修过程中使用CFCs制冷剂。目前已在制冷和空调行业中执行了这些政策,只有一些军用设施的维修除外,但这一宽限制只能到2008年底。 这些政策的实施对欧盟国家中仍然使用CFCs制冷剂的用户有较大影响,这些用户必须立即考虑CFCs替代的问题。 2.对新生产的HCFCs制冷设备限制 欧盟在过去的有关政策中已对HCFCs的使用作用了限制,如严禁在新生产的家用冰箱和冰柜、汽车空调系统、公路公交车和铁路运输系统、冷库设备等产品中使用HCFCs。 新政策还进一步要求从2001年1月1日开始,严禁在所有新生产的制冷和空调产品中使用HCFCs,仅有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1)对于制冷量小于100KW的固定式空调设备(fixed air-conditioning equipment),可以宽限到2002年7月1日。 (2)对于可转换的空调-热泵设备(reversible air-conditioning/heat pump systems),可宽限到2004年1月1日。 这项新政策非常严格,它将促进目前在新生产的制冷和空调设备中仍然广泛使用HCFCs的用户必须寻找新的HCFCs替代品。 3.对在用HCFCs制冷设备的限制 新政策对在用制冷设备在维修过程中使用HCFCs作出了新的限制。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严禁在维修过程中使用新生产的HCFCs,但允许使用回收的HCFCs。从2015年开始,严禁使用所有HCFCs,包括回收的HCFCs。 4.ODS的回收和销毁 在制冷和空调设备的维修过程中,以及在销毁或拆除这些设备之前,必须对其中的ODS进行回收,从2001年1月1日起,回收的CFCs必须采用认可的技术进行销毁,对于回收的HCFCs,可以对其进行销毁,也可以回用到2015年。 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对家用冰箱和冰柜的处理要求遵从此政策。 5.防止ODS制冷剂的泄漏 新政策尤其强调要防止制冷设备中ODS的泄漏,要求用户采用一节可行的手段防止和尽量减小ODS泄漏。其中一项重要规定是要求ODS灌注量在3公斤以上的制冷设备必须进行防泄漏年检。 为了保证制冷技术人员能正确地从事ODS回收和防泄漏工作,新政策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对所有从事制冷设备维修和接触制冷剂的人员制定一个基本资质要求,只有符合基本资质要求的技术人员才可从事这方面的工作。这项工作必须在2001年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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