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JB 105-2008
2012年02月28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服务、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核准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规模的衡量标准。
第三条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50万人次以上4000万人次(含)以下的新建(迁建)、改建和扩建的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含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50万人次(含)以下的运输机场的工程项目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建设目标年预测旅客吞吐量大于4000万人次的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另行专项审核。
本建设标准不适用于通用机场工程项目。
第四条机场各项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机场的性质、机场的类别、机场飞行区指标和机场旅客
航站区指标等综合分析、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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