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2012年02月28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及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规划、价格、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房产、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热坚持集中供热为主、多种方式互为补充的方针,优化城市供热资源配置,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供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的内容深度》的规定编制。 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做到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第六条 实行热电联产供热的,热电厂应加快供热机组改造,配置相应的供热设施,降低热化系数,扩大供热能力。 实行区域锅炉房供热的,单台锅炉容量应不小于10吨/小时,热效率应不小于70%。 第七条 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其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计量、安装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 新建建筑的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费用计入建房成本,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 第八条 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采暖系统要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具体办法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家机关办公楼、单位用户与居民住宅串联共用的、供热设施老化影响采暖效果的采暖系统应先行改造。 第九条 承担分户计量改造的施工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后第一个采暖运行期的保修。在保修期内,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正常用热,导致热用户要求减免热费以及造成的直接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条 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供热单位在确保热用户采暖质量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投资建设的供热管线及热力站发展新用户。新用户应合理分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优质供热。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年供热运行开始前一个月,对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用作结算依据的热计量器具进行校验、铅封。校验鉴定费用由双方平均负担。 供热运行期间,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如对计量仪表的精准度有异议,可申请再行校验,校验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第十三条 热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实施分户控制的用热率达到80%以上; (二)实施分户控制的用热率达到60%以上; (三)当年新入网用户的用热率达到50%以上。 第十四条 凡要求使用城市供热的新用户和需增加热负荷的原用户,应向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热源能力及供热参数等评审同意后,用户方可进行采暖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用户向供热单位提供下列资料,由供热单位与用户签订供热入网合同: (一)用热建筑物的属性、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剖面图、热力系统图等有关图纸资料及文件; (二)庭院管线及室内采暖系统的详细竣工图纸; (三)用热建筑物的名称、居住户数、用热参数及特殊要求。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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