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概念
电信是一种资本和信息的传递方式或分配系统,电信对广告、银行、保险、数据处理和其他专业服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依据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电信服务附录的定义,电信则是通过电磁方式,传递和接收信号。从技术角度来说,电信实际上是一种电子传导,用于一端到另一端的声音或数据传输,或者进行大众传播,如广播等。
电信服务则是指通过电信基础设施,为客户提供的实时信息(声音、数据、图像等)传递活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电信服务一般是指公共电信传递服务,国际服务贸易中的电信服务包括明确而有效地向广大公众提供的任何电信传递服务,如电报、电话、电传和涉及到两处或多处用户提供信息的现时传送,以及由用户提供的信息,无论在形式上或内容上两终端不需变换的数据传送。
国际电信服务是指在不同国家或属于不同国家任何性质的电信局或站之间提供的电信服务活动。这种国际性的电信服务的提供,由于发生了服务的“过境交付”,根据GATS的规范的四类贸易服务,国际电信服务属于典型的第一类服务,所以,这样的电信服务提供便于工作构成国际电信服务贸易。
电信服务这里应该指出的“过境”并不仅仅指地理位置上的电子信息传递的过境,而是服务的过境活动和支付。例如电信服务公司在异国设立分支机构且提供电信服务,构成服务贸易,但顾客的信息传送并非“过境”。
正确认识电信服务的内涵,必须弄清楚电信基础设施(工具、设备等)服务及信息三个既相互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
电信基础设施由构成传输系统(网络)的工具及设备组成,如铜导线、同轴光学电缆、卫星、多路传输器、开启系统、电脑终端及其他操作和内部联结设备等。
最常见的电信终端设备是电脑,而在当代电信基础设施中,最重要的则是计算机。任何通过这些电信设施而提供的服务构成电信服务。
电信工具、设备和服务在内容上往往有些重叠,这是由于传输和开启通常视为服务,而这些大部分来自于工具和设备。
信息,也就是通过电信传递的消息内容,传统意义上是不包括电信网络传送功能的。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和分配消息的信息服务已变得更广泛,并且作为商业使用者,需要更直接控制内部电信的传输和操作。这样在电信与信息服务之间,很容易产生混淆,也很难将二者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因此明确数据传输和数据处理服务在贸易谈判中是必需的,明确数据传输是电信服务,而数据处理服务则为专业经济服务。
总体上,电信基础设施是电信服务提供的基础,而信息则是电信传送的载体,它们都是构成电信服务的要素。二者是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