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市场介绍(二)
新西兰货物贸易的市场开放情况
新西兰政府实行较为自由的开放政策,没有进口许可及配额限制,并一再调低进口关税。自1986年以来,新西兰商品的关税逐步降低,到2000年其主要进口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的关税将降低到零,其它关税大多也降低到5%。目前,在新西兰有90%的进口商品不征收关税。对出口,新西兰取消了所有的出口补贴,特别是对农牧产品的补贴。
新西兰的技术贸易对象主要是欧美国家,从我国进口很少。这方面的障碍也较少。在技术贸易中主要遵循1953年制定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设计法》。这些法规的实施与监督均由原新西兰商业部下属的“新西兰专利局”来负责。同时,新西兰也是“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公约”组织的成员国,该组织的一切决议或规定,新西兰都需服从并执行。除此之间外,新西兰在技术贸易上没有其它特殊规定。
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情况
新西兰的服务行业,是西方国家中对外开放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1995年成为“服务贸易理事会”成员国,参与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执行情况。新西兰主要服务行业对外开放情况如下:
银行业 至1998年3月新西兰共有注册银行19家,其中综合性银行5家,批发性银行11家,零售性银行3家。新西兰银行业的特点是外资拥有程度高,特别是澳大利亚资本,新西兰银行系统99%的资产由外国银行的总行所拥有,其中约70%属澳大利亚银行。外资的进入给新西兰当地银行业带来了新的资金来源和专业人才。
运输业 新西兰政府在海运方面的立法,完全开放其海岸线,允许外国船公司在新独资从事航运业务。我国交通部所属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于1991年来新设立分支机构,现已成为新西兰远洋货物运输的主要窗口之一。
铁路运输 新西兰铁路公司于1993年出售给美国和新西兰公司组成的财团,现在新西兰铁路客运、货运和南北岛之间的轮渡,均由该财团公司控制。
航空业 新西兰政府鼓励自由化,以减少对竞争的限制来确保最大的经济效益。现有两大国内航空公司中,安赛特航空公司为澳大利亚资本所拥有,新航的部分股份也被澳大利亚航空公司收购,原对外资在新航的所有权不得超过35%的规定现已取消。机场的控制权以前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联合掌握,不允许出售予私人及外国公司。1998年7月政府已开始酝酿改变这一规定。
电讯业 自1990年新西兰电讯有限公司被美国贝尔大西洋公司等财团收购以来,目前澳大利亚、瑞典等其它国家的电讯公司也都纷至沓来。原对外资占有股份的限制现也已取消,只对这些公司的发射频率在对新西兰电讯业产生干扰时才予以协调和监管。
批发零售业 对外资无限制
旅游业 政府鼓励外资投入。现已有22家国际航空公司承揽客运业务,大部分星级宾馆由跨国集团受购、管理或由外国公司开设(我国中外运广洲公司在奥克兰开设了一家背囊旅店),旅行社、出租车等业务也有相当程度的外资进入。
有关法规
主要贸易法规
1.《1986商业法》
《商业法》是贸易领域的主要立法之一,由法定机构“商业委员会”负责实施。该法在有关限制性贸易做法、兼并接管和价格控制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关于限制性贸易做法,新西兰的立法总的来说是效仿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法律。被禁止的行为包括固定价格、维持转销价格、联合抵制、排斥竞争对手以及利用“主导地位”来阻碍竞争、利用某些协定在有关市场“实质性地减少竞争”。
对违反法律规定、利用限制性贸易做法的违法者将被课以罚款,违法的个人和公司被处罚的最高罚款额分别为50万新元和500万新元。
商业法同时规定,受到限制性贸易做法影响的人可以起诉;如果要进行某些限制性的贸易活动,必须向商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其批准。根据规定,在取得商业委员会的准许以前,禁止“会导致任何人在市场中取得垄断地位,或进一步加强其垄断地位”的兼并。违法者可被课以罚款500万新元,其不得再申请兼并的许可证。
若想控制某些特定物品或服务的价格,必须按商业法的规定行事。价格控制工作也是由商业委员会负责的。
2.1986年《公平交易法》
该法主要内容涉及禁止误导和欺骗行为,禁止虚伪的陈述以及不公平行为,向顾客提供必要咨询、产品安全以及服务安全等。该法应用范围相当广泛,适用于所有商业交易。参与交易的各方有权向商业委员会提出民事诉讼或控告,商业委员会将对此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者起诉和罚款,对个人和公司的最大罚款额分别为3万新元和10万新元。
3.《1988年倾销及反倾销税法》
《1988年倾销及反倾销税法》旨在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抵消倾销以及有补贴的进口物品对国内制造商所产生的破坏性影响。该法条款与“关贸总协定”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规章相似。
倾销及反倾销税法不适用于符合“澳新进一步密切经济关系协定”的澳大利亚产品。
4.《澳新进一步密切经济关系协定》
该协定从1983年1月1日起生效,它的宗旨是解除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之间的贸易障碍,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发展两国间的贸易,进而促进两国的经济关系。服务性行业从1989年元旦开始进行自由贸易;两国从1990年7月1日起对物品停征所有关税。但协定规定,只有在新西兰或澳大利亚(或两国)生产、且生产成本的比例达到50%或以上的商品才有资格按协定进行自由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