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确供暖费将按建筑面积收取

2010年04月21 09:32:00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市工商局、市市政市容委对外公布《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公开论证稿,并召开论证会。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有消费者提出不应该按照建筑面积收供暖费。论证稿明确,本市供暖将按建筑面积收费。

市工商局表示,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共收到网上留言286条,电子邮件84封,这也是近几年来合同示范文本网上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建议最多的一次。两部门根据意见和建议对文本进行调整,并出台了论证稿。论证稿与意见稿相比共有23处修改。证论稿明确供热采暖将按建筑面积收费。供热标准方面,不再是统一的不低于18℃,而是根据住宅的不同情况、室外温度情况分成不同的标准。论证稿要求采暖期供热企业在接到电话报修后1小时内给出答复,并对室温不达标退费的情况做了详细说明。

在昨天的论证会上,消费者代表、专家等对论证稿中的部分焦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两部门表示,将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争取在下一个采暖季前出台。

■争议焦点

焦点 1

室内温度如何检测

消费者代表余先生表示,室内温度如何确定是一个问题。如在起居室测量,是在一个怎样的高度测量?虽然论证稿规定可由第三方检验,但第三方的检测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要准确。

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刘俊海表示,不同的第三方也可能存在不同的鉴定结论,应该引进更加中立的第四方或者是第五方的复检程序,检测机构应由相关的主管部门确定。如果检测机构出具了不公正的检测结论,应当可以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市市政市容委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郭维圻表示,将针对此事出台相应文件,确定室内温度的管理标准和检测标准,目前标准正在由北京的计量院起草,将尽快出台。

焦点2

退费后是否还应赔偿

消费者余先生表示,室温不达标只退费,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会增加供热单位靠天吃饭的想法。因为如果室温不达标,已经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消费者还需要花费精力取证,因此不但要退费,还应赔偿。

市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柳青表示,只按天数退费并“不理想”。如果违约,又造成严重损害,不但要按天数扣除,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才能与消费者的责任相对应。

焦点3

停热缴费60%是否合理

论证稿规定,如果单个用户要求暂停用热,要按采暖费总额60%的比例缴纳基本费用。刘俊海教授表示,合同里应增加一条关于消费者有权利选择集中供暖系统,也可以选择分户采暖系统的条款。应该就60%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平性做一些技术上的测量,是否真的需要承担60%的费用。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曹建军则表示,由于供热是整体的,个人暂停供暖,供热设施及供热负荷的配备并不会减少,这部分费用还是会发生的,而且实际费用比60%还要高。但如果因为供热企业的服务不达标等原因导致用户申请暂停供热,基本费用不应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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