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供热条例今日正式实施
制冷快报 - 据制冷快报记者了解,4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宁夏第一部全区性供热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宁夏供热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供热能力不足、热源建设滞后,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供热需求;供热锅炉、管网等设施老化严重,供热质量得不到保障;供热企业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低,供热成本高、经营效益差;供用热矛盾比较突出,供热投诉多……每年供热期,这些问题就成为众多北方城市面临的“顽疾”。
2011年12月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部《条例》。它包含八章五十八条内容,针对当前供热事业发展实际和供热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规范了供用热双方的行为,明确了供热价格制定、采暖费的收缴方式和时间、供热计量收费以及供热保障与监督等内容,建立了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与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在供热与用热方面,《条例》规定:供热期间,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无合同约定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向用户退还日标准采暖费的50%。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是,若因热用户改变房屋结构、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或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此外,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在接到用户反映后12小时内测温。若双方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的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办法由自治区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在采暖费计收方面,《条例》明确:今起,新建建筑和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须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采暖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却未实行计量收费的、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共用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自用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热用户可委托供热单位维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评价不合格的供热单位,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不合格,依法吊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