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佛斯商标侵权案胜诉
丹佛斯近日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中最终获胜。至此,丹佛斯在历时1年多的案件审理中最终胜诉。
总部设在丹麦的丹佛斯,是一家提供压缩机和各种控制解决方案的跨国公司,为客户提供制冷和空调控制、供热和水控制、传动控制等领域的服务。其产品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为中国客户提供各种节能产品。
丹佛斯2年前发现山东的淄博丹佛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制造的压力变送器产品和包装上擅自使用“丹佛斯”标志。同时也发现北京草桥欣园商贸有限公司也在北京销售标有“丹佛斯”标志的压力变送器产品。
丹佛斯认为,这对丹佛斯的品牌造成了严重损害,并对上述公司提出了诉讼。丹佛斯请求法院判令淄博丹佛斯测控仪表有限公司、北京草桥欣园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等。
丹佛斯于2006年4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提出民事诉讼,随后山东淄博丹佛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06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其后,这家设在山东的侵权公司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6年11月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丹佛斯的案件 在2006年12月底由北京第二中院进行了审理,并正式宣布一审判决结果,责令被告公司:(1)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丹佛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涉案含有“丹佛斯”字样的企业名称;(2)注销侵权域名;(3)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4)赔偿丹佛斯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费用2万元。
这家山东公司在2007年初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6月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家山东公司完全败诉,并将支付所有一审和二审案件审理费,丹佛斯最终打赢了这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官司。
丹佛斯案例在2005年丹麦政府访华期间的中丹双边会谈中,作为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得到了中国政府高层的高度重视。
丹佛斯案件过程中一位长期密切关注和研究此案的资深中国法律专家表示:“判决结果完全是实事求是的。被告方居然能够如此直截了当地使用这样一个早已在市场上得到广泛认可的知名品牌,显然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责令被告对原告进行公开道歉是公平和必要的。这不仅仅是对侵权者所造成的损失做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息,以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从而为国际和国内公司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丹佛斯中国区总裁鲍尔森表示:“我们完全确信,中国政府确确实实在履行对世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保护如丹佛斯这样的外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我们也将一如既往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积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