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设计的十二条规定

2014年11月27 10:04:57 来源:中国制冷网
中国制冷网】一、空气调节用人工冷源制冷方式的选择,根据建筑物用途、所需制冷及冷水温度以及电源、水源和热源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民用建筑应采用氟利昂压缩式或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2.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氟利昂或氨压约定缩式制冷。

二、选择制冷机时,台数不宜过多,一般不考虑备用,并应与空气调节负荷变化情况及运行调节要求相适应。

汪:工艺有特殊要求必须连续运行的系统,可设置备用的制冷机。

三、制冷量这580~1750KW (50*10~150*104kcal/h)的制冷机房,当选用活塞式或螺杆式制冷机时,其台数不宜少于两台。

四、大型制冷机房,当选用制冷量大于或等于1160KW(100*104kcal/h)的一台或多台离凡式制冷机时,宜同时设置一台或两台制冷量较小的离心式,活塞式或螺杆式等压缩式制冷机。

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制冷机可按热泵特环工况应用。

六、制冷装置和冷水系统的冷量损失,应根据计算确定。概咯计算时,可按下列数值选用: 氟利昂直接蒸发式系统5%~10%间接式系统10%~15%。

七、冷却水的水温和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装置的冷却水进口温度,不宜高于表6.1.7所规定的数值;

2.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及有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

注:当制冷剂为氟利昂时,冷凝器冷却水的进口温度,可适当提高。

八、非全天使用权但在整个夏季可能经常使用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其空气调节的冷水系统,可设置蓄冷水池。 蓄冷水池的蓄冷量,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权要求和预冷时间,通过计算确定。

九、必要时,开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蓄水箱。蓄水箱的蓄水量,应按系统循环量的10%~25%确定。

十、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水箱和排气、泄水装置。

十一、冷水泵(一次泵)的台数及流量,应与制冷机的台数及设计工况下的流量相对应。

二次泵的设置,应根据冷水系统的大小、各并联环路压力损失的差异程度、使用条件和调节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十二、当厂区内或群体式民用建筑中有若干处需要用冷时,宜设置集中制冷机房供冷。室外冷水管道的敷设,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架空敷设或沟内敷设,有条件时,亦可采用直接埋地不保温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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