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责任保险暂行管理规定》大连出台
2010年11月15 10:25:00 来源:制冷快报
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供热、用热、承保机构三方合法权益,大连保监局会同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供暖期开始前联合下发了《大连市供热责任保险暂行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目前,大连市近60%的供热企业已经投保了供暖责任险,保险机构提供了约12亿元的风险保障,预计11月底前将完成全年承保工作。
根据根据规定,供热单位以实际供热面积足额投保,不得弄虚作假、索取回扣。用户在供热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期内出险时,供热单位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严格按照“见费出单”的有关要求,依据供热管理部门提供的供热面积严格执行承保标准,坚决杜绝以减少承保供热面积的方式降低保费、给予供热单位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等问题发生。各保险公司供暖责任险服务质量进行年度考核,对投诉率高、服务测评排名末位的保险公司,将限制其下一年度供热责任保险的承保资格。相关链接:“供热责任保险”是指:在供热过程中,因用户室内采暖设施(散热器、管道及附属配件)发生意外爆裂或渗漏造成用户及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应由供热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处理的一种风险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