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去年投资10.97亿元实施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制冷快报 - 制冷快报记者近日获悉,2011年,辽宁省沈阳市投资10.97亿元,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供热管网改造和拆除联网三项工程,取得了良好成效。除了节能环保外,实施热计量改造最大的受益者就是热用户。按热计量的新建节能住宅采暖费收费标准比非节能建筑低,原因在于达到相同的室内温度,节能住宅消耗的能源更少。这样,每个住户分摊下来,费用要比非节能住宅少。
早在几年前,沈阳市就已选择在浑南新区的一些居民小区里试点安装热计量表,试点面积为20万平方米。目前,每家每户采集的数据成为相关部门推行热计量的基本材料和依据。沈阳市逐步推广分时分户温控装置、计量装置,通过调整温控阀,减少能耗。建筑节能较好的住宅,可大幅度减少采暖费的支出。
收取基本供暖费的基础是有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沈阳市规定,2010年9月1日后新建建筑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实现分户计量,分室控制。对未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项目,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建设中推行供热计量系统的通知》等文件也规定了在民用建筑中强制推行供热计量系统。强调的内容相同,首先是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和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凡不按热计量系统进行设计和不安装经首检合格热计量系统的,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已经竣工的节能民用建筑,凡是实行集中供热、未设计安装供热计量系统的,要制定计划,分期进行供热计量系统改造。
据制冷快报记者了解,2011年11月1日,沈阳市首部关于供热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对指导居民依法用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对供热工作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供热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明确了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内供热设施由居民自行管理,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尚未分户供热的住宅内供热设施,仍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等。发生设备故障停止供热的抢修时限,一般事故为6小时,较大事故为24小时,重大事故为72小时,并将实行供热质量保障金制度,用于出现用户室温不达标、设施故障及无故停工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损失。
在法律保证的基础上,2011年采暖期,沈阳市、区供热行业管理部门以“用户室温达标”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供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深入开展“规范供热服务年”活动,细化工作时间表,进一步明确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工作标准,确保按期完成供热。
沈阳市的供热标准是室温达到18℃,而一些老旧住宅小区的用户室温很难达到规定标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墙体保温性能差、热量损失大。“暖房子工程”就是通过提高房屋的御寒保温能力来保证室温达标,主要是对墙体围护结构进行改造,包括外墙保温、楼梯间门窗更换以及楼梯间保温等。2011年,沈阳市正式启动“暖房子工程”。三年内,全市计划实施“暖房子工程”2000万平方米。同时,中央财政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按照严寒地区每平方米55元、寒冷地区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积极安排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