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与关贸协定的区别
【WBN全球商贸导语】从今年开始,中国将逐步实现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条件地降低诸如汽车、能源等产品的进口关税,直到完全停止保护,从而实现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全面对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我们曾经极力保护的薄弱产业,能否经受住全球化竞争的冲击,我们稚嫩的民族工业能否真正地实现与世界接轨,现在才到真刀真枪的时候。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5年1月1日建立的,它取代了关贸总协定,并且按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所形成的一整套协定的条款作为国际准则,对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正式国际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截止到2001年11月共有成员143个,现任总干事是新西兰前总理迈克·肯尼思·穆尔。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成立于1947年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理的多边贸易体制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货物贸易。 世贸组织同关贸总协定的不同之处在于: (1)世贸组织是一个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正式国际组织,而关贸总协定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协定。 (2)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较关贸总协定广泛得许多。关贸总协定管辖的范围只是货物贸易,并且在实施中农产品贸易、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又脱离了其管辖,因而关贸总协定管辖的仅是部分货物贸易。相反,世贸组织则不仅管辖货物贸易的各个方面,将一些长期游离于贸易原则之外的“敏感”领域和“灰色贸易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加以限制,并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直至环保等措施纳入它的管理范围。 (3)世贸组织成员承担的义务比关贸总协定更具统一性。世贸组织成员对所有多边协议必须一律遵守,以“一揽子”方式接受世贸组织的协定,不能对其管辖的、协议提出保留。而关贸总协定的许多协议,则是以守则式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带有自愿选择的性质。 (4)世贸组织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在关贸总协定体制下,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只要有一个缔约方提出反对通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的裁决报告,关贸总协定就不能对争端作出裁决,从而大大削弱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而世贸组织规定,只要不是全体成员完全一致反对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的裁决,即视为全体通过,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时间表,使其效率大大提高,权威性也得以确立。 (5)世贸组织成员更加广泛。关贸总协定最初签订时只有23个国家,曾被称为“富人俱乐部”,后来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加入进来,成员达到100多个;而世贸组织一成立,成员就有128个,截止到2001年11月底,已达143个。 《建立世贸组织协议》序言规定了世贸组织的宗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应的份额。 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世贸组织具有哪些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世贸组织负责管辖的各项贸易、协议,并对所辖的不属于“一揽子”协议项下的诸边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等)的执行和运作提供组织保障;为成员提供处理各协议事务的谈判场所,并为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谈判准备和框架草案;解决各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负责管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协议;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国际贸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一致性,避免政策冲突。 世贸组织在其运作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它是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出来的。 (2)关税保护原则。世贸组织允许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只能利用关税进行保护,不得采用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 (3)贸易壁垒递减原则。成员之间通过谈判降低各自的关税水平,并将这些减让的税目列入各成员的关税减让表,使其“约束”起来,从而为发展成员之间的贸易打下一个稳定和可预见的基础。 (4)公平竞争原则。世贸组织强调开放和公平的竞争,反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主要指倾销和补贴。 (5)普遍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一般来说,实行进出口数量限制是违反总协定基本原则的。 (6)磋商、调解原则。磋商、调解是世贸组织解决成员之间争端的重要原则。 (7)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和东京回合达成“授权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应尽量给予关税和其他方面的特殊优待。比如,发展中成员可以享受发达国家成员提供的普惠制待遇;发展中成员在一定限度内可对其出口实行补贴等等。 来源:国际事务领导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