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规定不得因欠费停止供热
2013年11月04 14:19:00 来源:制冷快报
制冷快报记者从河北省政府官网了解到,于11月1日正式施行的《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明确规定,取暖费不得与物业费、水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据制冷快报记者了解,河北各市供热时间不一,通常情况下,北部张家口、承德每年11月1日开始供热,秦皇岛11月5日开始供热,其他城市11月15日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