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提前供暖还须制度支撑
面对突如其来的大雪和降温天气,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已经具备供热条件的居民小区,11月1日全面开始点火供暖;对尚未具备供热条件的居民小区尽快试水调试,以最快的时间送温暖到百姓家里。据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介绍,提前供暖是应对温度变化的应急行为,不属于法定供暖期,这笔费用不会加在百姓身上。
北京市政府紧急应对不期而至寒潮的举措,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理念,主动为提前供暖埋单的做法,更是赢得了社会上的普遍赞誉。然而,天气变化无常,而城市供暖是一项长期的公共工程,如果类似的情况再次出现,我们该如何应对?政府为提前供暖埋单,财政状况较好的北京也许没问题,但其他城市又如何效仿?如果不研究解决的办法,埋单行为又如何推广、何以为继?
城市供暖虽然仍属于公共服务的范围,政府也作为此项公共服务的第一责任人,然而,在具体供暖工作中,处于一线的是已经市场化的供暖公司。在现有体制下,面对突然变化的天气,提前供暖的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直接导致应对能力的降低。北京此次提前供暖,从决策到落实可称得上是飞速,但仍有部分供暖企业因为准备不足,没有实现提前供暖。
在全球变暖、气候变化异常的大前提下,积极主动地进行制度调整,以应对异常气候的出现,是各级政府担负起民生保障任务的应尽之责。
首先,应制定应对恶劣天气的应急机制。严冬提前到来的情况今年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在这种预期下,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调动供暖企业的积极性,实现由政府部门主导决策到供暖企业的主动作为,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具体来说,就是供暖企业应当根据气温的变化情况,主动做出是否提前供暖的决定,变被动为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
其次,应提高供暖企业的服务意识。作为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行为,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供热的质量,主要还是靠提高供暖企业的责任意识,规范其供热服务行为。比如今年吉林省首次出台了《城市供用热力合同》,将供热纠纷置于合同法的保护之下,就较好地解决了供热过程中纠纷问题的处置。将供热纠纷上升到法律层次,对供暖企业主动提高服务意识也是一种激励。
最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设定供暖的费用。供暖费用问题是群众普遍关心的。现在各地实行的供暖费用基本是不变的,而北方地区的供暖普遍采用的是煤炭、天然气等燃料,这就涉及到供暖费用与燃料价格的联动问题。今年银川市启动了煤热价格联动机制,但因为采暖降价与煤炭降价幅度相差过大,受到市民的普遍质疑。如何能够既保证供暖企业的盈利,又切实降低群众的经济负担,是保证供暖服务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的关键问题。同时,针对供暖前后一段时间,北方室内温度普遍较低的现状,也应当提出解决的办法,毕竟群众满意才是我们一切工作的落脚点。
以人为本是我们各级政府工作的出发点,然而面对具体问题,如果没有相关的制度保障以及财政支持,将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措施无疑将面临很多难题。提前供暖就是如此。如果我们能变一时的应对举措为持久的制度保障,民心将更加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