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争议的确认
争议通常是指交易一方认为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引起的争执。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常常在权利和义务问题上发生争议,往往是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从而损害了自己的权利;另一方则坚持认为自己已经发行了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交易中出现的事故或问题与自己无关,从而引起争议。
在国际贸易中,业务上的纠纷是司空见惯的。产生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缔约双方的当事人中一方故意违约而产生争议。卖方违约而发生争议: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或不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不符合,或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同或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或没有提供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单据等。这是卖方违反了贸易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没有全部或只是部分地发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买方违约而发生争议: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的条件下,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或不按合同规定或不按时付款赎单,或在到货后没有充分的理由而拒收货物。在R.O.B条件下,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派船接货等。这是买方违反了贸易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没有全部或只是部分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任务。
(二)合同条款本身不明确。如:立即装船,合理公差,适合海运包装等,从而给这些条款在执行时双方因理解上的不一致而发生争议。
(三)缔约双方的当事人因对合同的理解和解释不一致而产生争议。这种争议的产生,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
争议的内容一般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
(一) 是否构成违约,即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实有争议
如由于商品的品质、数量等引起的争议,往往是买方认为到货的品质、数量等不符合合同的品质、数量等条款的规定,而卖方则坚持所交商品的品质、数量等是符合合同规定的。
(二) 买卖双方对一方的违约责任和后果有不同的看法
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违约方有意地缩小自己的违约责任和后果或受损方有意地扩大和夸张违约的责任和后果。合同一经成立,就约束当事人各方的行为。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发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均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