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2003
2012年02月28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3 智能建筑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规定的原则编制的,执行本规范时应与之配套使用。
1.0.5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0.1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空调与通风、变配电,照明、给排水、热源与热交换、冷冻和冷却及电梯和自动扶梯等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的综合系统。本规范所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此条通用。
2.0.2 通信网络系统(CNS) 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
通信网络系统是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础设施。通过通信网络系统,可实现与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畅通和实现信息共享。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3.1.2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应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为若干个分
项工程(子系统)。
3.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
3.1.4 智能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 的要求。
3.1.5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4 通信网络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安装的通信网络系统及其与公用通信网之间的接口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4.1.2 本系统应包括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及紧急广播系统等各子系统及相关设施。其中通信系统包括电话交换系、会议电视系统及接入网设备。
4.1.3 通信网络系统的机房环境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机房安全、电源与接地应符合《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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