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通知
6月3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深化集中采购工作,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单位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原则上全部纳入今年批量集中采购试点范围,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批量采购计划汇总报送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批量集中采购的招标等工作。
通知要求,中央单位批量采购的办公用台式计算机、打印机配置标准原则上应当执行《2011年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的规定。各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统一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配置标准。因特殊需要,中央单位台式计算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打印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配置标准。
通知还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每月批量采购计划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中央单位应按当次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服务、送货期限等内容,与中标人或授权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获取、供货、验收及支付等具体操作方式可参照现行协议供货方式执行。没有按现行协议供货方式执行的,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此外,因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批量集中采购的,各中央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从协议供货渠道采购。主管部门应建立紧急采购或特殊需求采购内部审核管理制度,要将协议供货渠道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数量控制在本部门上年同类采购品目总数的10%以内。
财政部指出,各中央单位要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改革试点的组织管理,对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采购行为等,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追究责任人责任,财政部也将定期对各中央部门批量采购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批量采购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