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能效监管应结合相关惩罚机制加以制约
前不久,广东省深圳、东莞、惠州3地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对知名品牌空调能效进行了比较试验。结果显示,虽然被检的12个产品实测能效等级与实际标称等级相符,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但抽检样品中存在多个产品的能效比和制冷量低于标称值、输入功率高于标称值的情况。这不禁让我们感到困惑:负偏差产生的原因是技术不能?抑或是生产者不为?
自能效标识制度实施以来,实测能效值与标称能效等级不符一直是各类产品在能效抽查中的软肋。我国能效标识制度采用与国际接轨的企业自我声明+备案+监督管理的模式,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缩减了实施程序,刺激了广大企业实施能效标识制度的积极性。但是在诚信机制尚不完善,而监督管理系统也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一制度也使得一些企业有空子可钻。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在历次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抽检中,经常会有知名企业登上黑榜。而这一次,被检的12个知名品牌的产品实测能效等级全部与实际标称等级相符,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让人振奋的消息。这说明相关机构一直以来不断构筑的监管体系及机制逐渐发生了作用。
但美中不足的是,有8个样本实测能效比低于标称值;8个样本输入功率的实测值高于标称值;4个样本的制冷量实测值不同程度低于标称值。我们知道,在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制冷量和制冷输入功率的比值决定空调的能效比。在制冷量不变的情况下,制冷输入功率越低则能效比越高;而在制冷输入功率不变的情况下,制冷量越高则能效比越高。虽然这些负偏差均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但是这些存在偏差的信息对消费者的选购其实也是一种误导。
那么,产生负偏差的原因是技术性问题吗?笔者对此心存疑虑。因为被测产品中,有3级能效变频空调3套,2级能效定速空调5套,仅有4套产品属于最高能效级别1级。因此,笔者不认为能效的提升没有空间。
曾有专家告诉笔者,一般企业对于出口产品,往往会把性能指标做得大大高于合同限值,因为一旦查出产品性能与合同中相关指标不符,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孰重孰轻,企业还是拎得清的。但是,据笔者了解,在我国,虽然《节能法》及《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对企业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有明确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是事实上一些相关部门并没有严格按照上述法规去执行,对于此次专项检查中的相关能效水平不合格企业及产品,至今竟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罚措施。而能效标识的管理机构也非政府执法机构,目前并没有办法对相关企业作出处罚,只能将检查结果通报给国家质检总局。
能效标识一直被称为百姓选购家电产品的“节能秤”,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管来保证准星的正确,那么节能秤就会有失公平。而监督管理更重要的还在于管理,也即所谓的奖惩分明。笔者认为,在各项政策的推进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市场诚信机制的建立,并依靠法律发挥诚信机制的制约效力,加大违规成本,使违规者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