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今开庭将展开激烈交锋
受关注的昔日中国首富、前国美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4月22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
由于4月14日、16日,本案已经进行完庭前示证程序,因此22日的庭审将直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以吴春妹为首的主诉方对诀“刑辩第一人”田文昌、“亿霖”案主辩律师赵国华、上海社保案主辩律师许昔龙等组成的辩方律师超强阵营,届时会为本案审理上演一部唇枪舌战的好戏。
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次庭审将紧紧围绕黄光裕等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等三项罪名是否成立而集中展开。
涉及非法经营部分到底是犯罪还是逃避外汇监管的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检方指控,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私自兑购成港币8.22亿余元。
对此指控,辩方的观点主要为,被指控的8亿元人民币属于黄个人所有,黄光裕通过地下钱庄将自己的资金转出境外,并不具有营利性,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这种行为只是违反国家外汇监管制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涉及内幕交易部分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根据检方指控,2007年和2008年,黄光裕在得知上市公司中关村重组消息后,利用掌握的内幕消息,连同妻子杜鹃、原中关村董事长许钟民开设80多个股票账户,由杜鹃负责指挥操盘手,累计买进1亿余股中关村股票,成交额逾13亿元,涉嫌内幕交易罪。
对此辩方认为,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到底有无内幕消息以及价格敏感期的起算点如何计算,都有待商榷。
另外,对于内幕交易犯罪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都需要证据证实,如果黄光裕利用炒作中关村股票的资金来源和盈利去向都指向了单位,那么构成内幕交易的则是单位犯罪。而依据我国刑法对于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内幕交易的个人犯罪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单位犯此罪的,责任人将最高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因此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事关黄光裕量刑的轻重,这将成为控辩双方激烈辩论的焦点。
涉及行贿部分到底是国美还是黄光裕个人?
检方指控,黄光裕旗下的国美电器、鹏润地产等企业曾分别向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原靳红利、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处原处长孙海亭等人行贿450余万元,涉嫌单位行贿罪。
对此指控之前,国美曾发表声明指出国美财务制度严格,没有发现有资金用于向政府官员行贿,也没有为国美利益向相关官员提出不正当利益的请托。这样的声明是否会导致黄光裕被认定为个人行贿。国美律师与黄光裕律师如何在这个问题上作出协调,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毕竟单位犯罪对责任人的最高刑期是5年,而个人行贿最高刑则是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