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梯电阶及提高电价等对电采暖的影响

2012年11月15 00:00:00 来源:中国制冷空调技术网

2012年7月1日国内各地(除新疆和西藏外)将要执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这次电价政策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初始政策均由各省制定方案,经过价格听证会后,报国家发改委分别批复,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所谓阶梯电价应分为递减和递增式,以递增式阶梯电价为例,就是改变目前“一度多少钱”的单一形式,而是将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价格随用电量增加,而呈现阶梯状,逐级递增的一种定价机制。其实在90年代末各地推出的电价优惠政策就相当于递减阶梯电价,对当时的电供暖市场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如:根据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2000年1月18日下发的黑电用营(2000)42号文件”关于下发《运用价格机制促进电力消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七条,对电锅炉(含低温辐射板)免交贴费,暂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并在此基础上让利0.10元/千瓦时,并单独装表计量。而现在提出的递增式阶梯电价将会给电供暖系统带来非常大的不利影响。

1.阶梯电价的改革历程

·2006年,四川、浙江、福建等地就已经开端试点居民门路式电价

·2008年,研究酝酿阶梯式电价

·2010年,国家发改委就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在各地展开调研,并发布《关于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

·2012年3月,发改委表示将在上半年推出居民阶梯电价

·2012年5月,各省份密集举行居民阶梯电价听证会

·2012年7月,阶梯电价制度在全国推行

阶梯电价改革方案中明确,70%到80%的居民将继续维持较低价格水平。如果每户每月用电140度,不会受到影响,居民每月用电110度,可满足70%家庭的用电需求,140度可以满足80%家庭用电需求,200度可以满足90%的需求,我们这个机制就是要保证70%到80%居民,他们的用电是保持稳定的。

2012年7月1日各地将要执行的阶梯电价标准收费按年计,这也是特色之一。

各地居民电价以一整年为周期循环实施.一整年内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低于第一档电量千瓦时(含)的部分,按第一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在第一档电量至第二档电量千瓦时(含)之间部分,按第二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高于第二档电量千瓦时,按第三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

2.各地阶梯电价对电供暖的单独政策:

1)辽宁省阶梯电阶对电供暖政策

电采暖家庭电费也上调,一些居民小区是采用电能集中供暖的,这种情况将分别采取不同办法。其中生活用电与取暖用电分表计量的(居民家中有两块电表的),取暖表电量采暖期按合表用户电价执行,每度提高0.02元,生活用电按阶梯电价执行;

生活用电与取暖用电未分表计量的,采暖期全部用电量按合表用户价格执行,非采暖期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

2)吉林省阶梯电阶对电供暖政策

与此同时,吉林省鼓励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峰时为8时到21时,谷时为21时至次日8时。以现行价格(不含政府性基金)为基准,实行峰、谷时段浮动电价。具体浮动幅度另行研究制定。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供电部门将按用户要求制定峰谷计量表改造计划,给予解决,对电采暖户和用电大户应尽量优先安排。

3)黑龙江省阶梯电阶对电供暖政策

对于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对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03元。

采用电锅炉和电地热采暖的居民供暖期电价待定。

对于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和电地热采暖的居民用户,供暖期电价待2012年冬季供暖期前另行规定,非供暖期执行阶梯电价。

4)北京市阶梯电阶对电供暖政策

对既有电供暖用户采用申报审批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

3.关于阶梯电价政策应用说明

以黑龙江省为例说明阶梯电阶政策(举例说明)

举例1:某户家庭全年用电量累加为1700千瓦时(月平均用电量为141千瓦时),低于2040千瓦时。全年用电费用按第一档电量的销售价格结算为1700千瓦时×0.51元=867元,与试行阶梯电价前相比未增加支出。

举例2:某户家庭全年用电量累加为2700千瓦时(月平均用电量为225千瓦时),低于2040千瓦时(含)的部分,均按第一档电量的销售价格结算电费;用电量累加在2041千瓦时至2700之间的部分(2700千瓦时-2040千瓦时=660千瓦

时),均按第二档电量的销售价格结算电费。全年用电费用为2040千瓦时×0.51元+660千瓦时×0.56元=1410元,与试行阶梯电价前相比,全年多支出电费33元(660千瓦时×0.05元=33元),月均多支出2.75元。

举例3:某户家庭全年用电量累加为3700千瓦时(月平均用电量为308千瓦时),低于2040千瓦时(含)的部分,均按第一档电量的销售价格结算电费;用电量累加在2041千瓦时至3120千瓦时之间的部分(3120千瓦时-2040千瓦时=1080千瓦时),均按第二档电量的销时),均按第三档电量的销售价格结算电费。全年用电费用为2040千瓦时×0.51元+1080千瓦时×0.56元+580千瓦时×0.81元=2115元,与实施阶梯电价前相比,全年多支出电费228元(1080千瓦时×0.05元+580千瓦时×0.30元=228元),月均多支出19元。

4.关于提高电价的问题

从只提高电价这方面来看,对采用电采暖的用户来讲只要幅度不是很大还是可以接受的,发改委提供相关资料显示,由于能源价格持续上涨,欧洲各国2003-2010年间,工业电价年均上涨约6.53%,居民电价年均上涨约4.74%。相比之下,我国2003年-2010年间,我国销售电价累计每千瓦时上调约0.14元,年均上涨约3%;而据我调查的数据为2000年(黑龙江省)居民生活用电为0.339元/KWH2011年(黑龙江省)居民生活用电为0.510元/KWH,电价累计每千瓦时上调约0.171元,上涨总幅度为50.4%,居民电价年均上涨约4.59%;同期2000年(哈尔滨市)采暖费24.1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2011年哈尔滨市)采暖费40.3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上涨总幅度为67.1%,居民采暖费年均上涨约6.10%,因此电价上涨幅度只要不超过采暖费上涨幅度年均6%时用户是可以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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