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展可再生能源示范地区地源热泵项目技术论证工作
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示范地区
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技术论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管理,促进浅层低热资源科学、有序、合理、可持续开发利用,确保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湘财建〔2011〕63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可再生能源示范地区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开展技术论证工作,其他地区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参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论证的管理
地源热泵项目技术论证按项目立项批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源热泵专项设计时,应对地源热泵专项设计进行技术论证,论证意见应作为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的依据。同时,地源热泵专项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符合我厅公示的《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目录》(湘建科〔2012〕118号)规定;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规模达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以下简称“规模以上项目”),技术论证组织部门应从省级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名暖通空调专家参与技术论证,论证意见及相关技术资料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建筑节能主管部门。
二、申请材料的提交
按立项批准权限,建设单位向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见附件1,请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建筑节能与科技”栏下载);
2.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专项技术设计;
3.采用土壤源热泵系统的项目由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岩土热物性测试报告;
4.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源热泵系统的项目由相关资质单位出具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允许使用水资源的协议;
5.项目立项批文、规划许可审批文件。 所有资料按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附光盘)。
三、论证程序的组织
1.材料形式审查。组织单位应对上报的审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要求申请单位补充。
2.组成技术论证专家组。组织单位应从项目所在地建立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库名录”中选取暖通空调专业(不少于2名)、岩土以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5—7人专家组。
3.召开技术论证会。申报单位介绍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专项设计技术方案,相关技术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附件2的要求。技术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由暖通空调专家主审,提出专业主审意见。根据项目特点由岩土、结构、电气等专家提出辅助专业的审查意见,必要时专家组可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经讨论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四、有关要求
1.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文件进行施工。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技术论证意见切实完善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专项技术论证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合格书。
3.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不得错审漏审,并对审查文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