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强行供热案再开庭 当事人屡败屡诉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40分报道,2002年,市民程宏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某住宅小区购置了一套尚未安装热量表的分户计量采暖的住房,入住时首先签订了必不可少的供热合同,并缴纳了第一年的全额采暖费。从第二年起,程宏并没有住在这套房子里。随后,程宏与供热公司签署了住房报停采暖协议,并缴纳原总采暖费的22%作为停暖补偿。
到了第四年,也就是2005年,程宏继续申请报停采暖,但供热公司拒绝续签新协议。在申请调解未果后,程宏将供热公司告上法庭,在全国开了起诉“强行供热”的先河。几年间,程宏屡败屡诉。日前,年近50岁的程宏第7次站在了原告席上,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到底症结在哪里?下面我们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请他为我们作一个分析:
主持人: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在程宏没有入住的前两年,供热公司是和他签署了报停采暖协议的,到了第四年却拒绝续签,再后来还“转守为攻”,反诉程宏,您觉得供热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么?
洪道德:应该说还是合理的,因为供暖政府也有规定,而且是针对整个楼来进行供暖的,在这个前提下,供暖公司既可以出让一部分权利,也有权利不出让,要求住户全额缴纳取暖费,供暖公司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来决定用哪一种方法,其中包括全部缴纳和部分缴纳,甚至不缴纳。应该说在整个过程当中,我认为供暖公司都是在行使自己法律赋予的权利。
主持人:这个案件当中,可以说是全国首例居民起诉供热公司强行供热的一个案件,几年来这位程宏屡败屡诉,您觉得他的这种做法可取吗?另外,如果他一直不住在这套房子里面,以后的采暖费到底应该由谁来买单。
洪道德:追根溯源住户还是要搞清楚,当初他跟开发商购买这个房屋的时候,他们是怎么约定的,如果购房合同里面明确规定,开发商应该给他提供一个由分户计量采暖的条件和设备的话,他应该告开发商,实际上是开发商违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