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分户计量供暖收费新标准确定

2012年10月19 00:00:00 来源:中国制冷空调技术网

实行两部制热价计费,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

本报10月18日讯(记者苏景岳)今日,山西省物价局公布了调整后的我省分户计量“两部制热价”标准。今后,我省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将统一调整为30%,基本热价在“两部制热价”中比例超过30%的城市,应在今年采暖期前统一调整为30%的比例。

今后,全省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均须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基本热价=现行建筑面积热价×30%,计量热价=现行建筑面积热价×7%/单位面积耗热量(11个设区城市供热单位面积耗热量指标见后)。供热采暖期开始前,供热企业可对实行按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先按现行面积热价预收热费,采暖期结束后再按照“两部制热价”计算实际发生的热费进行“多退少补”。供热企业(单位)要按月公布用户的实际用热量、计量热费、基本热费等有关数据,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以弥补供热企业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申请暂不用热或申请恢复供热发生的费用以及热传导损耗等。收费标准应当从低掌握,不得超过基本热价标准,除此以外,供热企业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对由供热单位(企业)选型、购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建筑,必须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对由开发建筑单位自行购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供热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评估、整改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验收不合格暂不具备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条件的,仍按面积计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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