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终迎行业春天

2011年03月11 00:00:00 来源:中国制冷空调技术网

“去年两会上,我提交的提案之一就是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作为提案的提交者之一,全国政协常委、泰豪集团董事长黄代放倍感自豪:“当时很多人还不明白合同能源管理是怎么回事。”

黄代放说,他在调研中了解到,我国单位GDP的能耗是美国的4.3倍、日本的11.5倍。由于大多数节能项目的规模和经济效益在企业经营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加上节能技术引入的成本及其投资风险,多数企业并不把节能放在主要地位,从而使大量的节能项目难以实施。

而从发达国家的节能事业发展经验来看,“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新机制比较适合我国的情况:一是无需政府直接投入即可扩大内需,有利于保增长。二是可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有助于调整产业结构。

“因此,我提出了4点建议:第一,优化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节能项目提供融资,使节能项目中投入的固定资产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第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减免税收范围;第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政府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签订合同,每年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视同能源费用;第四,将年节能率作为费用拨付单位的考核指标,鼓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参与公共设施的能源管理,如市政照明、大型公建物业委托等。”

不久,黄代放就得知,两会之后国务院的第一次会议就研究了合同能源管理问题;接着,国务院出台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再后来,黄代放收到了财政部寄来的4314号提案的答复,几乎全部采纳了黄代放的建议。

记者在财政部看到了对这份提案的回复: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问题,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正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抓紧制定,力争尽快出台。

今年2月,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这份“实施细则”式的文件把合同能源管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梦想变成了现实。

关于将年节能率作为费用拨付单位的考核指标问题,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据此,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对支持范围、标准、方式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细化,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和节能量挂钩,多节能、多奖励,这与您提出的将年节能率作为费用拨付单位考核指标的思路是基本一致的。

黄代放表示,“答复内容很具体,制定政策很到位,总体上我很满意。但是,有些地方在执行中还有一些问题急需解决,比如认定标准过严,不利于更好地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据记者了解,随着国务院该项政策的出台,2010年6月3日和10月19日,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两次下发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有关通知,当年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专项资金一次性地全部拨付完毕。

国家政策的出台不但调动了节能服务企业的积极性,也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如北京对合同管理能源项目,采取每节约1吨标准煤配套奖励260元的措施,比中央财政240元的标准还要高。加上税收优惠,占总投入的比例初步估算接近1/3,力度非常大。另外,北京、上海还在节能服务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方面出台了一些配套政策措施加以扶持。

财政扶持政策的频频出台推动更多用能企业从“要我节能”变为“我要节能”,由政府牵头大规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让各方都尝到市场化节能服务的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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