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节能减排财政支持政策一览
山西: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目标完成
为深入贯彻《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精神,推动节能降耗,2011年,山西省财政厅下达省级节能项目资金1.15亿元,支持全省52项重大节能项目和重点节能工程建设。
在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了国家千家、省千家重点行业企业的节能项目,注重选用在行业内或某一区域内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意义的改造、推广应用项目,特别是优选了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短平快”节能项目。其中,节能项目37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节能项目11项,节能技术推广项目4项,项目总投资26.55亿元,预计达产年可形成61.86万吨标煤的节能能力,节能效果显著,可有力支撑全省节能目标的实现。
黑龙江:清洁发展基金开辟融资新渠道
2011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将对外融资创新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积极争取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贷款,支持黑龙江省节能减排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要突破。近日,黑龙江省申报的佳木斯市节能减排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哈尔滨市宣化街特色街路既有建筑立面节能改造和铁力市城区供热热源建设工程等3个项目,已经全部获得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批准,贷款总额1.7亿元。上述项目获得批准和实施,为黑龙江省不断深入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积累了宝贵经验,为黑龙江省破解节能减排领域融资难题,探索出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河南: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
根据国家“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入”的要求,河南省财政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用多种管理模式,积极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一是制定相关节能法规,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明确地方财政必须给予配套资金的比例。二是出台改造补助资金拨付程序,要求市级财政根据改造工程的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三是创新资金筹措模式,建立热计量改造投资偿还机制。四是落实好已发布的节能服务机制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并进行分户计量收费。五是积极引导供热企业、居民、原产权单位及其它社会资金投资改造项目,拓展节能改造资金来源。截至目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已有4566.32万元国家补助资金和2711.93万省级配套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提高节能减排财政奖励标准
近日,福建厦门财政进一步调整市级财政奖励办法,在原有补助基础上,提高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进一步调动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调整后,市级配套奖励标准,将从原标准10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工业项目260元/吨标准煤;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560元/吨标准煤。这次调整还首次将“未获得中央财政支持但达到一定条件的项目”纳入到市级财政奖励范围内,由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工业项目为300元/吨标准煤;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为500元/吨标准煤。单个支持对象的单次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广东省潮州市: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一是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潮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的复函》,潮州市财政局在市本级预算中安排160万元设立“潮州市节能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相关项目。
二是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考核。配合市经信局完成省对潮州市2010年和“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材料上报工作,按上级要求和财政职能提供了节能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安排情况、节能技术研发资金投入情况等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十一五”期间,潮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从无到有,节能资金投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都有所提高,完成既定的考核目标。
三是核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为支持全市污染减排工作,在市污水处理费收入中安排专项支出3004万元,支持污水处理厂运行和偿还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和国债转贷本金等。在市级排污费收入中安排专项支出1213万元,支持饶平县垃圾场站建设专项补助,湘桥区垃圾场站建设专项补助,市环保局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建设等项目补助等。
山西省晋城市:投入三千万元推进“节能暖房”工程
推进北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是国务院确定的“十二五”时期重点工程。2010年晋城市开始实施“节能暖房”工程,该 工程不仅可提高供热质量,有效改善百姓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而且能够有效降低煤炭使用量,减少环境污染。今年晋城市以打造民生财政为重点,足额安排资金,保障“节能暖房”工程推进,市级安排补助资金3150万元对7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45元。从2010年起,该市财政已累计安排节能改造资金5400万元,完成节能改造5531户,面积57.5万平方米。
云南省丽江市: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引导产业结构升级
2011年,丽江市投入节能环保支出4.19亿元,积极投入到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天然林保护工程、“两湖”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进一步推进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引导产业结构升级,逐步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效益双赢。
浙江省松阳县:“四举措”推进企业节能减排
一是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加大重点耗能、耗水和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实施推进力度,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或获得省绿色企业证书或通过省级节能示范企业审核验收的,分别给予3-5万元不能的奖励;列入省级以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节水技术目录或列入国家、省、市级节能减排、污染物防治技术目录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2-10万元不等的奖励。
二是加大“煤改气”项目支持。对使用县集中供气系统进行“煤改气”生产的企业设备改造进行财政补助。对已通供气主管道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前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根据完成时间先后分别补助5-10万元;对未接通供气主管道的企业,自接通月起计6个月内、1年内改造完毕并不再保留煤气发生炉的,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三是推进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用废水重复利用与深度处理技术的,按项目设备投资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实施完成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并通过验收核定的,以设备投资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四是开展工作责任考核。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在完成考核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年度综合评分,设立若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县政府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四川省泸县: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切实发挥资金效用
一是深入企业、现场查勘。为了加强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组织专业人员深入企业,对节能减排的真实性、可行性以及效益预测进行现场核查,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在节能减排工作上,发挥出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是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制度,杜绝非法占用、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了资金的安全、高效。
三是认真履责、落到实处。资金的监管贯穿于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的始终,做到了资金与项目的监管紧密结合,工作开展的成效和资金的拨付挂钩,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效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财政资金助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国家实现低碳节能、降耗增效、惠及民生的重要举措。“十二五”时期,为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国家继续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补助政策。
“十一五”期间,克拉玛依市共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206.796万平方米,“十二五”时期,继续加大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力度,预计市本级将配套2亿元用于既改项目,改造任务也同比“十一五”时期增长了一倍,其中,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269.5万平米,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269.5万平米。
依据克拉玛依市申报的“十二五”期间既改任务,新疆自治区预计下达“十二五”时期既改项目资金9492万元,并已于近日提前拨付全市40%既改项目补助资金3797万元。